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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2024-09-19 08:48:03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细微差别,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办理流程和相关事项:


一、办理条件


  •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 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且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例如,不能在垃圾处理厂附近经营食品店。

    •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如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配备相关人员

    • 依法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及以上饭店、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 500 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从事团体膳食外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需取得健康证明。

  • 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餐饮服务企业还应当提交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3

  •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申请材料


  • 基本材料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申请单位食堂许可,应当提交开办者的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单一销售有完整包装食品的不需提交此项)。

  • 场所相关证明材料

    • 食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符合用途的房产证复印件 (需带原件校对) 和由业主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有分拆情况才需提交),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和住所 / 经营场所《承诺书》,或者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需带原件校对)、房屋销售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房产开发公司的公章)。

    • 租赁合同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

  • 经营相关文件

    • 经营场所布局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涉及散装食品和现场制售食品的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其经营场所布局图需电脑制图,标明单位全称、标明尺寸)。

    • 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

    •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非注册为企业性质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和中小型餐馆、糕点店、饮品店、小餐饮不需提交)。

    •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生产单位的公章)。

    •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 制售凉茶的饮品店,应当提交所使用的中药材原料清单备案。

    • 网络食品销售商,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清单,并自其入网之日起 30 日内将其网址、IP 地址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等信息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三、办理流程


  1. 提交申请

    • 线上申请:可以登录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企业端,进行用户注册、登录,然后网上填报基本信息、法人代表、安全人员、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申请材料(需上传相应的扫描件或拍照件等),填好后上报,并在线打印申请表。

    • 线下申请:携带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办事窗口提交申请。

  2. 材料审核

    •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现场核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安排工作人员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检查场所的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 审批决定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领取证件: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指定地点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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