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是著作权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之一,它使得作者能够控制作品的复制行为,从而从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中获得经济利益。例如,出版社要印刷出版某作者的书籍,就需要获得作者复制权的授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作品的发行是实现其经济价值的重要环节,作者可以通过授权发行商发行作品来获取收益。比如,音乐公司发行某歌手的专辑,无论是通过实体销售还是数字发行的方式,都需要获得歌手发行权的授权。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例如,影视公司可以将其拥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出租给电影院播放,或者软件公司将其开发的软件出租给企业用户使用,并收取相应的租金。
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对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作者来说,展览权是展示作品并获得收益的重要途径。比如,美术馆举办画展展示画家的作品,或者摄影展览展示摄影师的作品,都需要获得作者展览权的授权。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形式。现场表演如演员在舞台上表演戏剧、音乐家举办音乐会等;机械表演则是通过录音机、录像机等设备播放作品的表演。例如,一家餐厅播放背景音乐,就需要获得音乐作品表演权的授权。
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如电影院放映电影、学校在课堂上放映教学幻灯片等行为都涉及放映权。
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节目等行为都需要获得相应作品广播权的授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这一权利变得越来越重要。例如,网络视频平台播放影视作品、在线音乐平台提供音乐作品的播放和下载服务等,都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
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例如,将一部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后进行电影拍摄,就需要获得小说作者摄制权的授权。
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比如,将一部小说改编成剧本、将一首歌曲改编成不同风格的音乐作品等。改编者在进行改编创作时,需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授权。
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例如,将一本外文书籍翻译成中文出版,就需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翻译权授权。
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例如,编辑出版一本诗歌选集,将不同诗人的作品汇编在一起,就需要获得各个作品著作权人的汇编权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