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备案) 申请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如果有行业前置审批的,提供相关审批文件)。
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
项目合同(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验资报告(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相关文件。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准备材料: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常是企业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局)进行登记注册申请。
审核与领取执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会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登记,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